2021年04月15日 06:0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對於有報道指有政府官員將以其公職身分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政府表示,報道內容與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的建議不符。 政府作出澄清,指根據《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5L條,若某人為政府主要官員、首長級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則沒有資格擔任選委會當然委員。 在這情況下,他們應指定有關團體或單位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登記為當然委員,而該人士的登記同樣須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