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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可囚6個月長青網文章

2010年07月29日
Submitted by SuperAdmin 01 on 2010年07月29日 19:35
2010年07月29日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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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條《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任何人明知而向警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作虛假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元和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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