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29日 19: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條《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任何人明知而向警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作虛假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元和監禁6個月。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