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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上限50萬 最嚴重可除名長青網文章

2010年07月05日
Submitted by SuperAdmin 01 on 2010年07月05日 05:35
2010年07月05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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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於馮華健被譴責及罰款30萬元,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唔算輕又唔算重」。其實,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處分權力是受《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罰款的上限是50萬元,最嚴重的懲罰是從大律師登記冊上除名。 審裁組可作出的處分如下﹕ (1)譴責 (2)暫時吊銷執業資格 (3)從大律師登記冊上除名 (4)命令向申訴人支付款項(即賠償律師費),款額不超過申訴人須支付予該大律師的款項 (5)不超過50萬元的罰款,款項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6)命令該大律師支付紀律聆訊的法律事務費 (7)審裁組可選擇任何其他適當的命令(可同時處罰多於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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