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29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競爭條例草案建議,審裁處有權就違反競爭守則採取一系列補救方法,包括向違規者判處罰款,上限定於其在違反發生的年度中所得營業額的10%,以向受屈方判給損害賠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劉吳惠蘭說,若香港公司的境外行為影響到香港市場效率,法案亦會規管,而且營業額的計算方法亦會包括其境外公司的業務,相信有關做法已經非常嚴苛。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