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12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有權提名特首候選人,然而,當參選人將提名表格遞交選舉事務處後,表格上的已提名選委,不可自行撤回提名。換言之,選委只有在參選人交表前才可撤回提名。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6條第3款,列明選委的提名,須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示明,以及「不得由他撤回或撤銷」。法例亦提及一個提名無效的情况,就是選委同時提名兩個參選人。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