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7日 08: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被遞解者一般均是曾在本港犯罪的外地人。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入境處長會向該人頒遞解令,將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令該人以後亦不能來港,以免其再在港犯案;入境處亦會再向該人發出以其母語撰寫的通知書。上訴得直可獲撤銷遞解令除非被申請取消,否則應是沒有期限。陸偉雄解釋,如有犯人坐「冤枉監」、上訴得直等,遞解令或會被取消,否則在該人士有生之年仍然生效。至於違反遞解令的人,即違反了《入境條例》,一旦經可公訴罪行定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