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 08: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破產條例》,破產者的債項須以其資產和收入攤還,其本地及海外所有資產,包括物業、汽車等,將移交破產受託人;如破產者有收入,須向受託人交代,破產管理署釐訂破產者每月生活費後,其餘收入將用作還債。破產令一般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解除;若破產者以往曾被頒令破產,有關限期則是5年。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破產令屬於個人極敏感資料,「重要程度等於一個人有沒有案底,這些資料一般來說不會輕易被人知道」。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