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84條,任何人如沒事先獲得海事處長書面允許,而使用水底捕撈器、抓鉤或其他裝置,在海牀撈起任何物品或物件(魚類或介貝類水產動物除外),即屬違法。有關船隻的船長一經定罪,會被判罰5000元,其撈起的物品亦會被政府沒收。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