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本港曾多次受到禽流感疫症侵襲,故自2006年2月起實施《禁止散養家禽條例》,市民不可以在家中飼養鷄、鴨、鵝、鴿和鵪鶉,違例者可罰款5萬至10萬元;餵飼野鳥弄污公眾地方,則可被處定額罰款15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指出,公屋扣分制中雖然不包括養鴿,但養鴿或餵鴿均會影響樓宇環境,鴿糞有臭味及會滋生細菌,房署可因應對樓宇內外造成厭惡性、滋擾的行為而扣分,嚴重者更會直接終止租約。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