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21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行為,即屬違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2年,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禁5年。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