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2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99條,任何人在裁判官席前使用侮辱性詞句,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半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在此情况下只有裁判官才可行使以上權利,將兩被告即時判監,律政司亦無能為力。湯家驊表示,根據有關條例,任何人向裁判官說粗言穢語,已可被視為藐視法庭。《裁判官條例》第99條的條文是賦予裁判官的權力,「法庭(裁判官)應自己行使該權力,而不應由律政司檢控。」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