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0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51條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元。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