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時效條例》,私人土地若被人連續侵佔達12年,侵佔者有權從業主手上逆權侵佔土地;1991年7月1日以前的侵佔行為則要按舊例處理,故需侵佔20年。官地的侵佔年期更長,官方提出收回土地訴訟權期限為60年。本案的鞋檔店主鄺伯稱自72年起,已於涉案外牆上裝上鐵盒放鞋,他以此為根據,認為早已佔用外牆逾30年,認為已合乎逆權侵佔的要求,惟逆權侵佔只適用於侵佔土地,故高院裁定此舉不屬逆權侵佔。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