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雖然警方將今次案件列為縱火案,但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此案其實可列為企圖謀殺案處理。他解釋,一般縱火案是指只有財物損失的案件,並不涉及人命傷亡;但本案事發單位有人居住,兇徒疑把事發單位的大閘用鎖頭反鎖,再縱火行兇,而且有被困火場事主受傷送院,即兇徒有意圖將單位內的人燒死,所以,案件可列作企圖謀殺案。他說,縱火和企圖謀殺皆屬嚴重罪行,法庭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