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19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觸犯賄選罪行的人,一旦被定罪,最高可監禁7年和罰款50萬元,並須向法庭繳付他或他的代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賄賂價值或款額。根據《區議會條例》,任何民選議員若在當選後被定罪,並被判處超過3個月監禁,無論是否獲判緩刑,將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