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0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債仔山窮水盡,部分會選擇破產「求生」,惟申請破產須先付出。律師梁永鏗解釋,債仔申請破產的費用,加上法庭支出,已需要近1萬元,「若不能支付便得四處張羅,向朋友賒借,或捱餓以月薪支付。若債仔明知不能還債,還從銀行透支,便是訛騙行為」。破產管理署會擔任債仔的臨時委託人,接手處理和計算債仔的資產,變賣資產後向債主還款,餘下款項才支付破產管理署的收費。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