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法律援助規例》第91A章第11條:凡有人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2次或以上,而各次申請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或事宜有關;或在其他情况下,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4次或以上,而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本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對該人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均不予考慮。該項指示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資料來源:香港法例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