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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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這是美國周刊《高等教育紀事》冠給他的稱號:「最讓人憎恨的教授」。他在美國長春藤名校哥倫比亞大學行使言論自由,換來的是上至校長和院長、下至草芥平民的口誅筆伐,甚至暴力威嚇。他最終離開哥倫比亞大學,避走英國,現任教於倫敦國王學院。這宗事件對本港大學校園的言論自由有何啟發?
10多年來,Nicholas de Genova教授一直對他當年受到的對待耿耿於懷。時間為2003年3月26日,正值美國侵略伊拉克。他在哥倫比亞大學一個專題研討會上表示美國在1960、70年代越戰中吃了敗仗,是越南人民自決的光榮勝利。他並表示渴望見到美軍在伊拉克兵敗如山倒。
今天我們清楚知道小布殊出兵伊拉克,是純粹為了自己競選連任和美國一己私利的原因。伊拉克和9•11恐怖襲擊完全無關,亦沒有儲存任何大殺傷力武器,卻無端端被美國塑造為「邪惡軸心」,然後被美軍侵略。加拿大和美國大學一項聯合調查發現,美國對伊拉克的侵略戰爭,導致超過50萬名平民死傷,是近代歷史最血腥的侵略行為。但是在當時的美國,民意被人誤導:美國代表正義,伊拉克是邪惡。故此當這位教授渴望美國在伊拉克戰爭兵敗如山倒的言論一出,馬上受到來自四方八面的攻擊,甚至受到死亡威嚇,導致他要匿藏在秘密地方,以保安全。
10多年後,這位「最乞人憎教授」在其個人網誌發表文章,首次記述了當時他受到的嚴厲打壓。時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是一直以來倡議言論自由的學者,但他馬上發新聞稿表示對有關言論震驚,並形容為「過了界線」。學院院長亦馬上跟風,強烈譴責該名教授。然後校園四周及互聯網出現海報,公布這位教授的資料和照片,並把他列為國家敵人。他收到數以萬計的恐嚇電郵,然後是104位共和黨國會議員以及大學捐款人聯名要求把他「即炒」。大導演史提芬史匹堡亦親自致電大學,要求立即解僱他,連報章的社論都慫恿讀者教訓這位教授。
該位教授唯一的安慰,是雖然圍剿他的力量排山倒海,但亦有約300位其他教授以及數十位研究生發表公開信,支持該位教授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並反對一切針對該位教授的人身攻擊。該教授最終得以逃過被解僱的命運,惟他的學術地位雖然獲國際高度認可,但是他始終拿不到哥倫比亞大學的終身教席,他黯然離開哥大,避走英國,繼續其學術生涯。
法律保護言論自由 但有限制
香港雖然未有全民普選,但享有的自由絕對不低於美國。看示威場面時,比較一下美國警察所使用的暴力和香港警察所使用的武力,即可見一斑。香港亦時有學生和老師發表激進的、或是與主流意見相悖的言論,但不會因言論而受到八方圍剿。這是民間對言論自由的態度。
法律上對言論自由這個普世價值提供清楚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保障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美國公民的言論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並不表示所有言論均受到保護。言論自由與其他所有自由一樣,是有限制的。明顯的例子就是全世界的法例都不會容許在坐滿人群的劇院突然高叫「火燭呀!快走呀!」,然後說這是言論自由授予的權利。
大學從來是思想上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沃土。教育之目的,就是要擴闊學生的思想,讓不同的思想互相碰撞而得出新的進步。言論自由亦保護少數人的言論、保護與眾不同的言論、保護與公權不同的言論,以促進社會的不斷前進。
香港並沒有涉及大學校園內言論自由的法庭判例。美國的判例可供參考。美國有關大學言論自由的判例,可以追溯至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的判例。法院的判決是「當學生言論已實質上影響學校日常運作時」,學校才能禁止該種言論。這項測試被稱為「廷克測試」(Tinker Test)。另外一項測試就是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時,不可以損害他人行使其言論自由或剝奪他人聽取別人言論的權利。
將這兩項測試應用於本港大學較常發生的表達自由事件,例如在舉行儀式或講座時,學生在場邊高舉示威標語,這不影響學校的運作,亦不影響師生或其他嘉賓發言的權利或聽取他人發言的權利。故此這些抗議行動是受言論自由保障的。但如果在場不斷高叫口號,或在觀眾席高舉標語,騷擾或遮擋了他人觀賞畢業禮的程序,那便不能通過上述的測試。
大學較難處理有關港獨言論
大學較難處理的是有關港獨的言論。政府的說法是可以討論,但不可以鼓吹,否則便是違法行為。但是討論時難免有正反不同的意見,反對者當然無問題,但支持者的言論如何是「討論」、如何才構成「鼓吹」?這是難以分界的。還是以思想和行為作分界比較穩妥。思想是自由的,沒得限制;行為是看得到的,較容易作出清晰和明確的指引。
另一項較難作出指引的是在網上和社交媒體發表的言論。由於網絡言論可以以匿名形式發表,於是發表人能夠隱蔽其身分,容易導致言論更加不負責任,破壞力更加嚴重。如何在網絡言論自由和言論文明之間作出平衡,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
■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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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剛]
10多年來,Nicholas de Genova教授一直對他當年受到的對待耿耿於懷。時間為2003年3月26日,正值美國侵略伊拉克。他在哥倫比亞大學一個專題研討會上表示美國在1960、70年代越戰中吃了敗仗,是越南人民自決的光榮勝利。他並表示渴望見到美軍在伊拉克兵敗如山倒。
今天我們清楚知道小布殊出兵伊拉克,是純粹為了自己競選連任和美國一己私利的原因。伊拉克和9•11恐怖襲擊完全無關,亦沒有儲存任何大殺傷力武器,卻無端端被美國塑造為「邪惡軸心」,然後被美軍侵略。加拿大和美國大學一項聯合調查發現,美國對伊拉克的侵略戰爭,導致超過50萬名平民死傷,是近代歷史最血腥的侵略行為。但是在當時的美國,民意被人誤導:美國代表正義,伊拉克是邪惡。故此當這位教授渴望美國在伊拉克戰爭兵敗如山倒的言論一出,馬上受到來自四方八面的攻擊,甚至受到死亡威嚇,導致他要匿藏在秘密地方,以保安全。
10多年後,這位「最乞人憎教授」在其個人網誌發表文章,首次記述了當時他受到的嚴厲打壓。時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是一直以來倡議言論自由的學者,但他馬上發新聞稿表示對有關言論震驚,並形容為「過了界線」。學院院長亦馬上跟風,強烈譴責該名教授。然後校園四周及互聯網出現海報,公布這位教授的資料和照片,並把他列為國家敵人。他收到數以萬計的恐嚇電郵,然後是104位共和黨國會議員以及大學捐款人聯名要求把他「即炒」。大導演史提芬史匹堡亦親自致電大學,要求立即解僱他,連報章的社論都慫恿讀者教訓這位教授。
該位教授唯一的安慰,是雖然圍剿他的力量排山倒海,但亦有約300位其他教授以及數十位研究生發表公開信,支持該位教授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並反對一切針對該位教授的人身攻擊。該教授最終得以逃過被解僱的命運,惟他的學術地位雖然獲國際高度認可,但是他始終拿不到哥倫比亞大學的終身教席,他黯然離開哥大,避走英國,繼續其學術生涯。
法律保護言論自由 但有限制
香港雖然未有全民普選,但享有的自由絕對不低於美國。看示威場面時,比較一下美國警察所使用的暴力和香港警察所使用的武力,即可見一斑。香港亦時有學生和老師發表激進的、或是與主流意見相悖的言論,但不會因言論而受到八方圍剿。這是民間對言論自由的態度。
法律上對言論自由這個普世價值提供清楚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保障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美國公民的言論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並不表示所有言論均受到保護。言論自由與其他所有自由一樣,是有限制的。明顯的例子就是全世界的法例都不會容許在坐滿人群的劇院突然高叫「火燭呀!快走呀!」,然後說這是言論自由授予的權利。
大學從來是思想上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沃土。教育之目的,就是要擴闊學生的思想,讓不同的思想互相碰撞而得出新的進步。言論自由亦保護少數人的言論、保護與眾不同的言論、保護與公權不同的言論,以促進社會的不斷前進。
香港並沒有涉及大學校園內言論自由的法庭判例。美國的判例可供參考。美國有關大學言論自由的判例,可以追溯至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的判例。法院的判決是「當學生言論已實質上影響學校日常運作時」,學校才能禁止該種言論。這項測試被稱為「廷克測試」(Tinker Test)。另外一項測試就是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時,不可以損害他人行使其言論自由或剝奪他人聽取別人言論的權利。
將這兩項測試應用於本港大學較常發生的表達自由事件,例如在舉行儀式或講座時,學生在場邊高舉示威標語,這不影響學校的運作,亦不影響師生或其他嘉賓發言的權利或聽取他人發言的權利。故此這些抗議行動是受言論自由保障的。但如果在場不斷高叫口號,或在觀眾席高舉標語,騷擾或遮擋了他人觀賞畢業禮的程序,那便不能通過上述的測試。
大學較難處理有關港獨言論
大學較難處理的是有關港獨的言論。政府的說法是可以討論,但不可以鼓吹,否則便是違法行為。但是討論時難免有正反不同的意見,反對者當然無問題,但支持者的言論如何是「討論」、如何才構成「鼓吹」?這是難以分界的。還是以思想和行為作分界比較穩妥。思想是自由的,沒得限制;行為是看得到的,較容易作出清晰和明確的指引。
另一項較難作出指引的是在網上和社交媒體發表的言論。由於網絡言論可以以匿名形式發表,於是發表人能夠隱蔽其身分,容易導致言論更加不負責任,破壞力更加嚴重。如何在網絡言論自由和言論文明之間作出平衡,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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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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