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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暴力就是暴力 不容歪理美化長青網文章

2017年03月18日
Submitted by SuperAdmin 01 on 2017年03月18日 06:35
2017年03月1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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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去年旺角暴亂,其中三名被告暴動罪成立,全部判囚3年,是事件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判刑是輕是重,言人人殊,然而法院今次裁決,與早前的「七警案」,都不約而同向社會發出了清晰信息:暴力就是暴力,不容於文明法治社會,不管施暴者有何目的或「苦衷」,都必須承擔責任。近年香港政治鬥爭激烈,不少人事事政治掛帥,「屁股決定腦袋」,基於政治立場論斷是非,以雙重標準看待敵我行為。今次暴動案和七警案的裁決,正好重新為社會劃下紅線,提醒各界必須向暴力說不,不能以歪理美化包庇。


由七警案到暴亂案

法院為暴力劃紅線

若說「七警案」是七名被告一時衝動而鑄成大錯,今次暴動案三名被告則是因為鹵莽無知而自毀前程,同屬社會悲劇。暴動罪最多可囚10年,今次法院裁定監禁3年,對三名被告都是沉重教訓,有人被迫中斷學業,有人教師夢碎,有人無法照顧家人,令人嘆息。不過法官表明,判刑時已考慮到辯方求情理由,認為案件沒有加刑因素,惟法院必須發出明確信息,不會姑息暴力,令所有人明白參與暴動須付出代價。三名被告當然有權上訴,然而法官認為判刑須具阻嚇力,亦屬合情合理。


辯方認為,今次案件與1990年白石越南難民營暴動案有別,不應參考當年案例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誠然兩案背景雖異,可是至少有兩項要點是共通的:當年船民以尖頭鐵枝等自製武器發動攻擊,今次暴動參與者則是以竹枝和玻璃樽作為攻擊武器,同樣可令人嚴重受傷甚或死亡,况且現場掟樽者眾,大批玻璃樽肯定不是隨手從地上拿起,而是有人刻意將玻璃樽拾來充當武器;另外,當年被打船民困處難民營無法離開現場,今次暴亂案中,警察臨時奉召到場,缺乏防暴裝備,卻因職責所在,不能離開現場,處境同樣艱難。


法官就案件的立論清晰,先論證是否發生了暴亂,再論證三名被告有否參與。法官指出,暴動的核心在於使用暴力,當示威者「把暴力行為付諸實行」,不管有否導致人命傷亡,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符合暴動定義,何况當晚參與者明顯用盡全力擲物,意圖令警員嚴重受傷。法官又提到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暴力行為的集體性,而非着眼個別人士,當群情洶湧,數十人紛紛扔樽,暴力便會失控,故此即使有個別暴動參與者沒有親手扔樽,惟只要有份向警方防線推進,協助集體暴力的行使,也屬共同犯罪。法官聽取供辭證據,認為三名被告辯稱沒有參與暴動,只是旁觀者云云,完全站不住腳,因為真正的旁觀者不可能跑到馬路中心,論證過程頗見嚴謹。法官判刑時首次以「暴徒」稱呼三名被告,只是有碗話碗有碟話碟。


不重事實只講立場

輕言暴政藉口危險

今次暴動案判囚的重要性,在於為社會重新樹立標桿,強調法治社會不容為暴力找藉口。法官表明,就算被告不是因為個人利益,而是為小販發聲,表達對政府不滿,但「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為施襲者的目的而改變,正是一記當頭棒喝,情形一如「七警案」中,七名被告不能以應付示威身心俱疲壓力巨大,作為濫用暴力的託辭。近年香港政治鬥爭激烈,很多人不重事實只講立場,看待事情雙重標準,自圓其說的歪理比比皆是,以至有些人在今次裁決後,仍在試圖為旺角暴亂參與者開脫,質疑暴力是政府「逼出來」的。不滿政府是一回事,暴力傷害他人又是另一回事。人人都有自由意志,是否使用暴力與人無尤,無論是七警還是暴動者都不可能以「被迫」為藉口。


本年初高院處理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玻璃門上訴案時,特別提到上訴方「輕言暴政正在形成」、「民眾有權抗暴」,很易淪為濫用暴力的藉口,觀點不能接受。今次主審法官強調「暴力就是暴力」,可謂異曲同工。然而令人驚訝的是,有法律界人士從政治角度提出裁定「一定有寒蟬效應」,可能影響日後市民參與示威的決定,認為案件顯示「參與和平示威都有風險,有時示威會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亂」云云。如斯說法,邏輯奇怪,畢竟由和平示威發展到非法集結和暴亂,總有一段過程,警員也必然先向非法集結者作出警告,過程中每名示威者都有自由意志,選擇留下參與,還是盡快離開,萬一發生暴亂,也可選擇躲到一旁,而非跑到馬路中心參與其中。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法院一向嚴肅對待暴力,「不論是七警打示威者,還是示威者向警察擲物,其實法院是很一致的」。有本土派竟以黃花崗七十二烈士譬喻旺角暴亂案的被告,是徹頭徹尾美化暴力,十分危險。晚清是封建帝制社會,現今香港儘管未能享有全面民主,惟至少是文明法治社會,單是背景已不可能相提並論。但願今次判刑,能再次提醒社會大眾,暴力只會帶來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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