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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案顯參與和平示威也有風險長青網文章

2017年03月17日
Submitted by SuperAdmin 01 on 2017年03月17日 06:35
2017年03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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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有涉及旺角衝突的被告被判暴動罪成,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表示,裁決發表後「一定會有寒蟬效應」,影響日後參與示威集會者的決定,但這並非法律層面問題,而是政治層面問題。他認為本案裁決會讓公眾有更清楚的認知,「參與和平示威都有風險,有時示威會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亂,公眾會明白到參與的代價比以往所想的更高」。


倘示威變暴動 非暴力者亦有刑責

石書銘解釋,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做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有人會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如參與非法集結者中,有人實際上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該非法集結即變質為集結暴動,即使參與者本身沒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須負上集結暴動罪刑責。


指暴動罪定義闊 以往少控告

法官沈小民指當晚部分人無投擲任何物件,但他們組成的那班人一起向警方推進,明顯與其他人為同一目的參與暴動,都是「共同犯罪」。石書銘指出,暴動罪「本身是好闊」,而且舉證不難。雖然很少人面對過暴動罪,但「條例存在多年,以往不告並不代表以後不告」,律政司會考慮入罪機會、控罪可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等因素而決定控罪,而法官只是按照證據及有關控罪的條例而裁決,因此不存在「選擇刑責較重的控罪作控告」的情况。


本案定性暴動 他案非必跟隨

對於法官在判辭指「除了3名被告人外,證供亦顯示至少有20至30人參與是次暴動。他們的集結是毫無疑問也是非法的」,石書銘表示,法庭會獨立處理每宗案件,即使沈官在審訊時已定性當晚發生的事為暴動,甚至認為當晚其他參與衝突的人同樣干犯暴動罪,日後有關旺角衝突的暴動案審訊時,法官都會重新審視案中證據,再決定案中被告的行為是否干犯暴動罪,因每宗案件都要有事實基礎,「今次定性為暴動並不代表之後會定性為暴動」。再者,今次屬原審裁決,不會成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的案例,上訴庭判決才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無論今日判刑如何,控辯雙方均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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