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詳情# 【明報專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昨日公開宣判,對國家安監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判處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楊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002年至2015年,楊棟梁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2849萬餘元。楊棟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楊是河北青縣人,參加工作後常年在石油系統工作,2012年5月調任國家安監總局前,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2015年8月發生天津大爆炸,楊隨後亦落馬受查。(綜合報道)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