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自1996年開始,破產管理署開始將部分清盤個案外判予私營機構從業員,以提高成本效益;根據《破產條例》第85條,破產受託人的酬金必須從破產人的產業中支付,而若有25%或以上的債權人(不論人數或債權總值)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申請,或後者認為有需要檢討,則可向法院申請檢討其酬金水平,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利益。另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破產受託人在破產令發出後的任何時間,均有權力就破產人財產的相關事宜,向法庭申請傳召破產人,以進行查訊。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