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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擬增股東參與 上市商會有保留 憂濫用程序 外洩商業機密長青網文章

2015年10月12日
Submitted by SuperAdmin 01 on 2015年10月12日 06:35
2015年10月1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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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就《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進行的諮詢,早於6月初完成,並正待公布諮詢結果。不過上市公司商會對因應證監會建議訂下的七項原則,容許訂明何時可以將行動升級,以至容許投資者在適當時,與其他投資者採取集體行動等方面,率先提出持保留意見。


證監會就《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問題,提出7項原則,鼓勵投資者加強參與所投資的公司事務,就可影響經營業務方式的事宜,給予持有人發言及投票的權利,並且進行諮詢。當中包括制訂向持份者匯報其履行擁有權責任的政策;監察並參與其所投資公司的事務;制訂清晰政策,訂明何時會將其參與活動的程度升級;制訂清晰的投票政策;樂意在適當時候與其他投資者集體行動;甚至在代客戶作出投資的情况下,制訂管理利益衝突的政策等等。


黃明偉:或須增聘人手應付股東要求

不過在業界等待諮詢結果公布前,上市公司商會率先表態對諮詢內容保留。該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表示,若硬性推出《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條文,明言可讓持有人採取升級行動,以至可讓股東聯手採取集團行動下,隨著近年股東積極主義日漸普遍,這不單令上市公司要增聘更多投資者關係職員去應付股東要求。他們亦憂慮到,會有人濫用程序,以至產生不必要的商業機密外洩。若在現行企業管治機制下,投資者大抵只需事前預約,便可與上市公司高層面見直接反映意見,據他理解很少會遭到拒絕,根本不需增加機制。


Webb:七項原則效力有限

股評人David Webb認為,當前機制對推動股東積極主義帶來限制,贊成應讓個人投資者有更多參與。他向證監會呈交意見時明言,贊成受積金局、證監會及金管會等監管的機構,披露是否遵照該等原則行事,但認為七項原則對加強企業管治不太有效。至於讓持份者在適當時與其他投資者集體行動方面,他指,在可能觸及收購合併守則條文,加上欠缺集體訴訟制支援下,效力有限。


譚紹興:是好事 可保障投資者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則指出,有見過去五年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低價配股等行為不滿日增,證監會若能夠製訂清晰的機制去保障投資者,始終是好事。


因應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在大股東手上,豐盛金融資產管理董事黃國英稱,令股東及投資者可以對公司挑戰的空間不多,這與外國企業股權分散,只需持股較少者發動行動,號召與被動的投資者聯手參與挑戰董事局,完全不同。因此香港上市公司股東要維權,只會在股票具備價值,遇到企業派送欠理想,或有企業行動影響股東利益,才有誘因發起行動。在近年興起沽空報告對上市公司帶來挑戰下,他認為還要在港搞上市公司維權意義不大。


明報記者 陳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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