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食水含鉛事件歷經3個月發展,政府已經掌握大局;雖然事態繼續燃燒,但是看來對政府不會構成嚴重損害。另外,因為食水含鉛超標是數十年沉疴,短時間不會消失,客觀上「鉛水」將宛如風土病,較長期地在這個社會存在。總的而言,鉛水危機得以紓解,除了與政府及時應對有關,也折射出社會成熟、市民理性的一面,不致自亂陣腳。不過,即使情勢底定,政府就鉛水事件仍然要追究相關官員的責任,從根本上端正官箴,並重建市民對食水安全的信心。
水務官員監管有責 行使權力難卸責任
水務署和房委會分別就鉛水事件完成了中期報告,主要都認為認知不足和制度未能充分配合有關,然後是汲取教訓亡羊補牢,即時採取補救措施改善,云云。至於導致鉛水危機的原因,是否應有官員負責,兩份報告都避而不談,主事官員以「經一事長一智」輕輕帶過。昨日,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出席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回答提問時表示「現時看不到任何證據,顯示有公務員執行當時的制度時有不足,個人需要負責」。她這番表述,反映政府的問責取態,看來不知會否以制度有問題,而非個別官員失職體待此事。相關官員聞言,或許可以鬆一口氣。
若說鉛水事件只是制度問題,難以令人信服,因為事實並非如此。《水務設施條例》規定水管和相關配件不能含鉛,持牌水喉匠向水務署填報的文件時簽名承責,此所以事態揭發之初,水務署官員高調指稱水喉匠有簽名,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水務工程須經水務署檢測水質合格,這是樓宇發入伙紙的必要程序,不過在鉛水事件揭發前,水務署檢測水質並不包括是否含鉛。
這兩個程序,說明水務署就鉛水事件有直接責任,並非單純「認知不足」那麼簡單,並說明水務署從水務工程伊始,就有角色。現在水務署聲稱要法辦水喉匠,說明它在行使權力。從已知情况看來,水務署在水務工程有法定角色並行使權力,若說含鉛超標與它無關而毋須負責,在法理上說不通。這兩個程序見諸實際情况,反映水務署對水務工程的監管,流於表面文章,水務官員全無作為,東窗事發則尋思推卸責任。
林鄭月娥的說法,似乎認為制度沒有規定,公務員不作為,即使發生了什麼事也毋須負責。歷來本港文官體制講求制度程序,公務員遇事以制度程序為擋箭牌,推卸責任尋求脫身,已經司空見慣;公務員按制度程序辦事,即使出了大紕漏,都是制度程序有問題,與個別官員或公務員無關。看來,今次政府仍然以這一套邏輯處理鉛水事件的責任問題。
獨立委會地位超然 不受束縛找出原因
不過,水務官員在食水的監管角色很清楚,他們有權、也一直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而事態證明他們未善盡職能和做好監管工作,致使食水含鉛超標,損害市民健康。退一步說,即使制度有問題,則制度並非天掉下來、地長出來,而是由人設計制定,則水務官員與這個有問題的制度,也脫不了關係,仍然是始作俑者,要負起責任。因此,無論就法定規管範圍、角色職能、實際運作和監管,水務官員與食水質素息息相關,含鉛超標肯定與他們有關,政府僅憑水務署和房委會兩份報告就認為個別公務員毋須負責,那是言之過早、並有所偏失了。
鉛水事件不應該和稀泥,不了了之。對怠惰失職官員追究責任,目的不在要有人頭落地,而是此事時間跨度歷經數十年,水務官員對關乎市民健康的食水質素,不應有明顯疏失。若相關官員為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毋須負責,則水務署不可能脫胎換骨,只會繼續僵死在制度程序的迷思之中。一旦如此,難望他們會積極進取地善盡職責,為食水安全而謀,市民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恢復對食水安全的信心。
由法官主持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近期將開始聆訊鉛水事件。這個委員會獨立於政府之外,不受官場文化束縛,可以從更寬廣角度審視種種情况;期望委員會就鉛水事件責任問題,梳理出一些頭緒,讓市民知道哪些或哪個層級的官員需要負責。正如南丫海難獨立聆訊發現消失了的水密門,是遊艇與小輪相撞後迅速下沉的主要原因,導致39人遇難,這個調查結論開啟了追究的可能。因此,政府毋須那麼早就押上聲譽為公務員開脫,而是應該待獨立調查委員會完成工作之後,才決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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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鉛水事件勿諉過制度 究責官員挽市民信心
2015年10月09日
2015年10月0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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