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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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年司法覆核不斷增加,而本年關於懲教署司法覆核的案件,可謂一宗接一宗。首先有關於男女在囚人士剪頭髮的覆核,亦有關於在囚人士在囚車上使用手銬,另外還有變性人士在獄中待遇等等。最近一名社運人士在出獄後亦就監獄中的餐單及私人可藏有的書籍數量問題作出司法覆核申請。而日前有4名法律學生就〈監獄剝奪的是自由還是人權?〉為題(《明報》,9月1日),提出多個疑問,質疑囚犯的權力是否受到人權保障。40餘年前亦曾是法律學生,現仍是香港執業律師,並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及有參與懲教署更生工作數十年經營的筆者,對署方管理及懲教院所內的情况有一定的認識,希望透過所見所聞,讓社會大眾多一點了解。
在學習法律的學生,可能仍未修讀「jurisprudence」的學科,更可能仍未達到修讀法律專業的程度,對「什麼是法律?」、「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什麼?」和「司法體系是如何組成?」等等的理解未能完全掌握,以致認為被法庭判入監獄的囚犯只是被剝奪人身自由——「犯法啫,唔洗剝奪其公民權利嘅!」莫非他們主張囚犯可以在監獄內擁有不限數量的私人書籍、書架、書桌,甚至私人衣服、消閒物品,享有自己選擇的餐飲,享受6星級的酒店服務,只是沒有了進出這「監獄酒店」的自由?
在囚人士自由受限 合情合理
人權是自由民主的基石,捍衛人權是社會大眾的責任,但大家必須理解監獄是一個囚禁在囚人士的地方,他們因犯法被法庭判處監禁,其自由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這是合情合理,否則監禁失去阻嚇作用,相信普羅大眾不願看到監禁者與外界人士享用同等待遇。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9條,在懲治機構內受合法拘禁的人會受到由法律批准施加的限制。因此,懲教署是根據相關條例向在囚人士施加限制。
究竟現時在囚人士的人權及法律保障是否不足?在過往日子,經常出現兩種不同說法,有人認為現時在囚人士的待遇比社會上一般人為高,亦有人認為因為在囚人士已失去自由,所以應該獲得比現時更好的待遇。要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大家接受的標準,是一件十分困難的工作。懲教署現時在這方面已經取得一個很好的平衡,按照法例規定,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為在囚人士提供基本需要,無論是什麼階層、國籍、膚色,都會得到同等待遇及保障。個別在囚人士如對待遇有不滿,可向管方即時提出,懲教人員會為個別個案作出考慮。如在囚人士不滿管方決定,亦有多個途徑作出申訴。例如透過巡獄太平紳士、去信申訴專員、去信議員或其他執法機構等等。現行機制行之有效,在囚人士的人權及法律保障亦得到保護。如沒有充分利用有關機制,而直接申請司法覆核,這是否一個合適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否浪費社會資源?這點值得大家反思。
司法覆核多寡 不能反映獄中人權
對於個別人士就其獄中待遇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覆核懲教署的決定,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適宜在此多作評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申請司法覆核的個案多寡,不能反映現時獄中出現違反人權的灰色地帶,最重要是申請者所提出的理據合理與否,這要留待日後法庭的判決,不應未審先判。
管治者與被管者雙方出現矛盾,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尤其是在囚人士因其獄中活動受到嚴密監控及限制,對立面更為鮮明。作為太平紳士或其他行政機構,會以投訴的內容是否屬實,而不會單靠投訴數字及項目的多寡決定被投訴者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細閱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的2015年年報,公署共接到有關懲教署的投訴數目為96宗,當中只有49宗以查訊方式終結個案,調查結果是全部都未有發現缺失或有不足之處。故此,單以投訴數字及項目的種類來評定存在違反人權的灰色地帶,並不恰當。
懲教署管理具透明度
對於「監獄讓某一小群人被賦予極大權力去高度限制另一群人以執行懲教的目的,其權力有必要受到監管」的說法,本人不敢苟同。懲教署根據現行法例賦予的權力,管理被法庭還押或被判刑的在囚人士,具透明度,亦同時受多方面監察,防止濫權的情况出現。此外,懲教署為何要嚴格監管在囚人士在獄中的活動?這個道理非常顯淺,如果沒有一個穩定及安全的羈押環境,在囚人士如何能安心在獄中服刑及參與各類型的更生計劃?
筆者亦有在過往更生活動中,親眼目睹不少在囚人士,當中有年輕的、犯過嚴重罪行被判終身監禁的,在獄中接受有紀律的生活,在懲教人員的循循善誘下,改過自新,反省過往所犯,重回正軌,當中不少重拾書本努力進修及充實自己。在證書頒發典禮中的一幕幕動人場面,在座嘉賓及家人見證在囚人士的改變,這正正反映現時的監獄管理,重懲重教,成果得來不易。在囚人士在心靈上獲得滿足,加強更生的動力,更勝任何物質的享受,最終減低他們再犯罪的機會,令社會大眾得益。現時懲教署在致力提供安全的羈管服務及與社會大眾攜手為在囚人士提供更生機會的同時,更要面對多項訴訟的壓力與挑戰,筆者在此希望懲教人員能堅守崗位,繼續為維護社會安全和推展更生工作努力,締造安全共融的香港社會。
作者是香港執業律師
在學習法律的學生,可能仍未修讀「jurisprudence」的學科,更可能仍未達到修讀法律專業的程度,對「什麼是法律?」、「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什麼?」和「司法體系是如何組成?」等等的理解未能完全掌握,以致認為被法庭判入監獄的囚犯只是被剝奪人身自由——「犯法啫,唔洗剝奪其公民權利嘅!」莫非他們主張囚犯可以在監獄內擁有不限數量的私人書籍、書架、書桌,甚至私人衣服、消閒物品,享有自己選擇的餐飲,享受6星級的酒店服務,只是沒有了進出這「監獄酒店」的自由?
在囚人士自由受限 合情合理
人權是自由民主的基石,捍衛人權是社會大眾的責任,但大家必須理解監獄是一個囚禁在囚人士的地方,他們因犯法被法庭判處監禁,其自由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這是合情合理,否則監禁失去阻嚇作用,相信普羅大眾不願看到監禁者與外界人士享用同等待遇。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9條,在懲治機構內受合法拘禁的人會受到由法律批准施加的限制。因此,懲教署是根據相關條例向在囚人士施加限制。
究竟現時在囚人士的人權及法律保障是否不足?在過往日子,經常出現兩種不同說法,有人認為現時在囚人士的待遇比社會上一般人為高,亦有人認為因為在囚人士已失去自由,所以應該獲得比現時更好的待遇。要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大家接受的標準,是一件十分困難的工作。懲教署現時在這方面已經取得一個很好的平衡,按照法例規定,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為在囚人士提供基本需要,無論是什麼階層、國籍、膚色,都會得到同等待遇及保障。個別在囚人士如對待遇有不滿,可向管方即時提出,懲教人員會為個別個案作出考慮。如在囚人士不滿管方決定,亦有多個途徑作出申訴。例如透過巡獄太平紳士、去信申訴專員、去信議員或其他執法機構等等。現行機制行之有效,在囚人士的人權及法律保障亦得到保護。如沒有充分利用有關機制,而直接申請司法覆核,這是否一個合適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否浪費社會資源?這點值得大家反思。
司法覆核多寡 不能反映獄中人權
對於個別人士就其獄中待遇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覆核懲教署的決定,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適宜在此多作評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申請司法覆核的個案多寡,不能反映現時獄中出現違反人權的灰色地帶,最重要是申請者所提出的理據合理與否,這要留待日後法庭的判決,不應未審先判。
管治者與被管者雙方出現矛盾,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尤其是在囚人士因其獄中活動受到嚴密監控及限制,對立面更為鮮明。作為太平紳士或其他行政機構,會以投訴的內容是否屬實,而不會單靠投訴數字及項目的多寡決定被投訴者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細閱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的2015年年報,公署共接到有關懲教署的投訴數目為96宗,當中只有49宗以查訊方式終結個案,調查結果是全部都未有發現缺失或有不足之處。故此,單以投訴數字及項目的種類來評定存在違反人權的灰色地帶,並不恰當。
懲教署管理具透明度
對於「監獄讓某一小群人被賦予極大權力去高度限制另一群人以執行懲教的目的,其權力有必要受到監管」的說法,本人不敢苟同。懲教署根據現行法例賦予的權力,管理被法庭還押或被判刑的在囚人士,具透明度,亦同時受多方面監察,防止濫權的情况出現。此外,懲教署為何要嚴格監管在囚人士在獄中的活動?這個道理非常顯淺,如果沒有一個穩定及安全的羈押環境,在囚人士如何能安心在獄中服刑及參與各類型的更生計劃?
筆者亦有在過往更生活動中,親眼目睹不少在囚人士,當中有年輕的、犯過嚴重罪行被判終身監禁的,在獄中接受有紀律的生活,在懲教人員的循循善誘下,改過自新,反省過往所犯,重回正軌,當中不少重拾書本努力進修及充實自己。在證書頒發典禮中的一幕幕動人場面,在座嘉賓及家人見證在囚人士的改變,這正正反映現時的監獄管理,重懲重教,成果得來不易。在囚人士在心靈上獲得滿足,加強更生的動力,更勝任何物質的享受,最終減低他們再犯罪的機會,令社會大眾得益。現時懲教署在致力提供安全的羈管服務及與社會大眾攜手為在囚人士提供更生機會的同時,更要面對多項訴訟的壓力與挑戰,筆者在此希望懲教人員能堅守崗位,繼續為維護社會安全和推展更生工作努力,締造安全共融的香港社會。
作者是香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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