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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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歐洲法院為釐定工作時間,作出標誌性裁決,指凡沒有固定辦公場所的僱員工時,須包含前往處理首個工作事務,以及處理最後一項公事回家的交通時間,判決即時在歐盟區內生效。
歐洲法院周四作出判決,判決書寫道﹕「《歐盟工作時間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定義的工作時間,是指僱員依據國法和慣例,受僱主支使開展活動或職務的任何時段。」對於沒有固定工作場所或經常要外勤「開展活動或職務」的僱員,工作時間就是他們「整個行程活動的時段」,所以「不列入那些行程……就是扭曲上述概念,危害保障僱員安全與健康目標」。
推銷員維修工等受惠
裁決源於跨國火警保安系統公司Tyco2011年關掉西班牙地方辦事處,交馬德里辦事處統籌各省職員負責所在省份局部或全個省境,乃至鄰省地區的工作。於是職員每逢工作天,隨時須由住所直接前往可能是100公里以外的預約地方安裝保安系統,動輒耗上3個小時車程。
受影響僱員認為這種情况下,其工作時間違背了《歐盟工作時間指令》規定,即平均每周工作48小時,每24小時最少有連續11個小時休息。惟公司卻把車程算在「休息時段」,於是引發工會對Tyco的訴訟。
律師:企業或須付超時補水
法官明確指出,員工在那一段不能縮減的交通時間裏,根本無法自由使用時間和謀取個人利益,員工由離家開始到結束外勤工作皆應僱主的決定而非員工個人意願,使職員「承受僱主決定的負擔」,違反歐盟所訂的休息時間和最高工時規定。
多個工會組織表示,裁判大大造福諸如家護、推銷員和維修員等數以百萬計要到不同場所應約辦事的工種。一些僱傭法律師指出,今次裁判或要某些企業增加成本,例如須付超時工作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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