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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自閉症 三級制分病情輕重長青網文章

2014年04月02日
Submitted by SuperAdmin 01 on 2014年04月02日 06:35
2014年04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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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自閉症的定義和診斷一般是依據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簡稱APA)推出的心理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第4版(DSM-4)內容為依歸,但去年5月底APA推出了第5版(DSM-5),在新的診斷制度下,剔除了所有目前自閉症譜系中相關的疾病如阿氏保加症、廣泛性發育障礙——未分類、兒童期崩解症和雷特氏症等。往後,所有診斷將歸類為「自閉症譜系障礙」(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並分為3種不同程度(Level 1、 2、 3)。Level 1是「需要支援」,Level 2是「需要實體支援」,Level 3是「需要嚴正的實體支援」。


診斷推新制 剔除其他疾病

現時香港一般採用DSM-4及WHO(世衛)出版的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Injuries第10版(簡稱ICD-10)的定義,愛培學校臨牀心理學家區浩慈博士說,專家或機構可自由選擇使用DSM或ICD,而兩者內容其實非常緊扣,並沒有太大衝突。「即使DSM已推出第5版,大家仍然在試驗中,看看採用新制度後有沒有一些需要改善或配合的地方。新制的出現,反映自閉症的研究仍不斷有新的突破。」


區浩慈指新制度可彌補一些舊有制度的不足,例如較年幼的小朋友,最初診斷時可能未被觀察到一些特質,所以小朋友2歲時可能被定為A類,到6歲後又可變成B類,但在新制度下並不會出現這種情况,因為它只會分程度的輕重,而非以類別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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