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裁判官條例》,大律師或律師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且擔任大律師、律師或律政人員不少於5年,便有資格成為常任裁判官。具備上述資格或具5年資歷的政府法庭檢控主任、法庭主任或司法書記,則可任特委裁判官。擔任特委裁判官5年,亦可成為常任裁判官。暫委裁判官資格與特委及常任裁判官相同,惟屬短期性質。終審法院委任暫委裁判官時會訂立任期,一般為數個月,屆滿後決定是否委以新的任期。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